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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案为鉴涉企法律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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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全盟法院近三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件,其中,年件,年件,年件。此类案件多数涉及群体诉讼,既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也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困难。本期“以案为鉴:涉企法律风险提示”栏目特刊发涉企纠纷的相关法律风险7条,以期为企业加强规范管理、提前做好风险预防提供借鉴。

01

企业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容易引发诉讼纠纷,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及自身权益的保护。

2.违反法律规定,有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及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

年4月15日开始,原告俞某某在被告锡林郭勒盟某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兼任工程部部长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俞某某工作20个月后与被告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俞某某于年8月7日向锡林郭勒盟劳动争议人事委员会申请仲裁,锡林郭勒盟劳动争议人事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俞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锡林郭勒盟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给付的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锡林郭勒盟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因被告的违法行为,俞某某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锡林郭勒盟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元,在约定工资过高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原告提出的给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原告的主张已超过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锡林郭勒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俞某某工资元及经济补偿金元。驳回原告俞某某主张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提示人:

锡盟中院研究室

主任李文志

02

企业不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企业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当员工发生工伤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关赔偿费用。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全部支付,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2.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若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随时提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以工作时间计算,未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满1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有可能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曹某某于年3月在二连浩特市某酒店任服务员。年6月11日晚,曹某某下班时在酒店门口发生车祸。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大面积烧伤和容貌损毁,评定为重伤一级。经过曹某某申请,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曹某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度烧伤为因工受伤。曹某某于年5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二连浩特市某酒店给付肇事司机李某某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二连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二连浩特市某酒店支付曹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曹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连浩特市某酒店向曹某某支付李某某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二连浩特市某酒店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曹某某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民事赔偿与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并不冲突,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对于医疗费用,在民事已经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得到双倍赔偿。本案中,曹某某对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38万元赔偿款,而对于李某某未支付的医疗费部分,应予以赔偿。故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决二连浩特市某酒店给付曹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元、医疗费.06元、后续治疗费元、交通费元。一审判决后,二连浩特市某酒店不服上诉。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提示人:

锡盟中院研究室

主任李文志

03

企业超时用工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企业超时用工需要支付超额工资报酬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之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继续从事劳动,视为加班。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

2.企业超时用工超过法律上限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合同无效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会受到行政处罚,并认定为无效。

张某于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提示人

锡盟中院研究室

工作人员王梦娟

04

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企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使企业受到经济损失,同时给经营管理带来困难。

2.企业不支付劳动报酬,相关责任人构成刑事犯罪的,会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年5月2日,被告人宋某、王某、赵某合伙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承包该公司开发的太仆寺旗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在施工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截止年1月11日共支付工程款元,在足以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三名被告人拖欠工人工资元不予支付。太仆寺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月11日向宋某、王某、赵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宋某、王某、赵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年1月18日,太仆寺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太仆寺旗公安局。后经太仆寺旗政府相关部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宋某、王某、赵某进行协调,于年1月22日和年12月23日,分两次支付工人工资72万余元。但宋某、王某、赵某三被告人仍拖欠工人工资元不予支付。欠薪期间王某、宋某不知去向。太仆寺旗公安局于年1月10日在辽宁省凌源市小城子镇将王某抓捕,于同年1月28日在内蒙古赤峰市将宋某抓捕。案件审理中,赵某支付元工人工资,取得了工人的谅解。太仆寺旗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王某、赵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公安机关立案后,虽然经有关部门协调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仍欠元不予支付,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在公诉阶段,三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工人劳动报酬,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中,赵某提供资金发放工人部分劳动报酬,取得了工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故判决:一、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0元。二、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0元。三、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决后三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提示人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一级法官许燕凌

end

原标题:《以案为鉴:涉企法律风险提示(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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