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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一恶势力团伙公开审理当庭宣判最高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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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北票市人民法院通过三地视频连线成功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的刑期。

“本案一位被告人在朝阳市看守所羁押,其他5位被告人在北票市看守所羁押,因受疫情影响,北票市法院在北票市看守所设置简易法庭对5位在押被告人进行开庭审判,对朝阳市看守所在押被告人进行同步线上审判,并在北票市法院设置了线上旁听席同步旁听庭审,通过三地视频连线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北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段锦秀介绍说。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芳为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该公司分为4个业务组从事委托公司的贷款催收工作,其中被告人王某魁为其中一个业务组组长,王某东、马某、龙某朋、孙某雷为该组组员。

法院审理查明,年9月至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芳纠集被告人王某东、马某、龙某朋、孙某雷对北票市、凌源市、营口市及吉林省长岭县、四平市等地16位被害人或其家属、同事、相关单位通过电话进行威胁、滋扰,严重影响相关人员、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其中,被告人王某芳授意被告人王某魁、王某东、马某、龙某朋购买非实名电话卡与贷款人联系,传授犯罪方法、手段并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出谋划策;被告人王某魁对被告人王某东、马某、龙某朋、孙某雷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任务并起带头作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芳纠集王某魁、王某东、马某、龙某朋等人以“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已形成以被告人王某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魁为骨干,被告人王某东、龙某朋、马某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被告人王某芳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该犯罪集团所实施的16起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王某魁积极参加,起指挥、带头作用,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王某东、龙某朋、马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雷虽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中成员,但因犯寻衅滋事罪,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王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龙某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孙某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整理编辑:朝阳热点[chaoyangh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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