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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24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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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药店共被罚近47万,因哄抬价格、违法销售中药饮片、非法销售抗原试剂。

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三家药店共被罚47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3家药店企业被重罚。

案例一:重庆市一连锁药店因哄抬布洛芬价格,被罚30万元。

据悉,年12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重庆同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两家网络平台销售药品,以销售的布洛芬片为例,进货价格2.48元/瓶,12月7日前销售价格为3.67~4.87元/瓶,12月8日起销售价格上涨到11~60元/瓶。该公司在药品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年1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案例二:广东省廉江市一药店因违法销售中药饮片,罚款近15.5万元。

年12月20日,广东省廉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廉江市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分别以0.26元/克、0.元/克、0.元/克购进连翘、山银花、芦根等中药饮片。12月16日分别以0.5元/克、0.3元/克、0.08元/克进行销售。12月17日芦根销售价格上涨至0.2元/克,12月18日山银花销售价格上涨至0.5元/克,12月20日连翘销售价格上涨至0.7元/克,上述三种中药饮片在价格上涨后销售金额合计元。该店在成本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中药饮片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另外,该店于12月19日购进中药饮片金银花用于调配“中阳”方剂,未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药品购进票据,也未能提供供应商经营药品的资质证明,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店于12月10日购进“归片”后,与代售的其他中药饮片一起分装入袋,未在袋中贴标签信息,构成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的违法行为。

年1月20日,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购进的中药饮片金银花1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

案例三:四川成都某药店因经营未依法注册的抗原检测试剂,被罚1万元。

年1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成都潞川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未依法注册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违法所得元。该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年1月12日,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标签价、扫码价不一,一药店拟被罚10万元

1月4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对全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今年1月至6月部署全国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从严从快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可以看到,此次行动必然涉及全国药店。

在该背景下,多个省份发布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涉疫物资稳价保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疫物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价格传统等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多地监管部门也曝光了一批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多家药店。

1月16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其中一药店哄抬涉疫物资价格,被罚元。

据了解,年12月16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在桂林市桂湖大药房十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药店存在价格违法问题。其中,年11月18日购进的稳健医用外科口罩,购进价格为0.34元/个,12月14日至12月16日间以1.5元/个的单价销售;年12月9日购进的小柴胡颗粒(无糖型),购进价格为6.5元/盒,12月9日至12月12日间以14.5/盒的单价销售。

该药店销售的上述口罩及药品,在购进成本的基础上,进销差价率分别为67.13%、35%,违反了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销差价率不能超过15%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药店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1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批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铜仁市石阡县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因涉嫌价格欺诈,监管部门拟处罚10万元。

据悉,年12月27日,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管局对石阡县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复方板蓝根颗粒,标签标价22元/袋,实际电脑端扫码销价28元/袋,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石阡县市场监管局已调查完毕,拟处罚10万元。

年12月30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例,凌源市某连锁药店因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案被查处。

根据案例信息,凌源市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医用防护口罩N95,购进价格为0.48元/支,销售价格为2元/支,进销差率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构成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违法行为。

根据青海日报消息,年12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一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违法案例,其中海东市乐都区某连锁药店因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被查处。

通报信息显示,该药店销售的蓝芩口服液原进价37.5元/盒,原销价48元/盒(明码标价签标示价格为48元/盒),进销差率28%,12月13日,因进价上涨至42.5元/盒,故将销价调整至53元/盒,进销差率24.7%,而明码标价签标示的价格仍为48元/盒,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涉疫药品广告,遵守“十个严禁”

在开展涉疫物资稳价保质专项行动的过程中,河北、辽宁等多个地区还出台了涉疫广告宣传规定,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升消费者自主防控意识。

根据河北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涉疫药品及相关商品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药店发布涉疫药品广告时,应遵守以下“十个严禁”规定:

1.严禁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进行商业广告营销宣传,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预防、控制、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2.严禁发布未经审查以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3.严禁在广告中宣称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紧缺,制造焦虑,引发社会恐慌,妨碍公共秩序。

4.严禁在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5.严禁非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6.严禁宣扬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或其他普通商品具有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违法行为,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7.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师药师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8.严禁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9.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0.严禁经营、制作、发布其他类型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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