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行*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号)要求,现将年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核时间
4月1日至6月30日
二、审核渠道
1、自主申报
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办事,从今年起,我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系统纳入辽宁*务服务网。有关单位可进行线上自主申报,无需再到残联线下审核。
①可进行自主申报的单位有: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团体。
②申报方式:辽宁*务服务网,在选择点击,在页面最下方找到部门选择办理事项“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进行自主申报。申报系统内右上角有“查看系统操作手册”,请下载学习申报流程。
2、机关事业单位审核
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财*全部拨款的行*单位和财*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请到财*拨款同级的残联就业办参加审核。
三、其他说明
逾期未审的用人单位,则视为未安置残疾职工,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备注:
1、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最新减免有关规定
①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三年内是指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②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③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④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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