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号)要求,现将年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核时间
5月30日至8月31日
二、申报单位
朝阳市行*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三、申报方式
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办事,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已纳入辽宁*务服务网,有关单位可进行线上自主申报,无需再到残联线下审核。
〔登录〕辽宁*务服务网,在〔首页〕选择〔法人办事〕,服务事项区域选择〔年检年审〕,跳转页面后点击〔服务部门〕选择〔省残联〕,页面下方找到办理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并点击此事项,页面跳转后点击〔开始申请〕,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选择〔我要申报〕填报相关信息进行自主申报。申报系统内最下方有“系统操作手册”,请下载学习申报流程。
四、其他说明
逾期未参加审核认证的用人单位,则视为无残疾职工,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备注:
1、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费额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最新减免有关规定
①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三年内是指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②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③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④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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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