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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14 21:36:00

建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辽刑初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中共*员,大学文化,曾任喀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址。因本案于年5月9日被朝阳市龙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7日经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凯,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中山、代理检察员刘东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姜凯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至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朝阳市喀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7人财物,总计人民币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略)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贿赂款元被张某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及存放在家中。案发后全部上缴。

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上缴、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无异议,认罪、悔罪,到案后主动交待受贿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退缴,念其为*辛辛苦苦、兢兢业业多年工作的份上,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辩护人姜凯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已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表示愿意缴纳罚金,量刑时亦应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现实表现良好,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综上,结合各量刑情节与被告人张某的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朝阳市喀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7人财物,总计人民币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年5、6月份,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朝日涉嫌强奸案期间,律师侯某1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饭店送给张某人民币元。

2、年或年,凌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邹桂莲涉嫌销售假药案期间,邹某委托张某帮忙联系凌源市人民法院法官对此案进行关照,事后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元。

3、年,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小辉涉嫌环境污染案期间,刘某1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元。

4、年下半年,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邢焕学涉嫌贪污案期间,张某接受张某请托,并先后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北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打听案情、谋取对此案关照,张某在车里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元。

5、年3、4月份,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刘海*涉黑案期间,律师向某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饭店先后两次共计送给张某人民币0元。

6、年6月,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涉嫌骗取贷款案期间,李某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饭店先后3次共计送给张某人民币元。

7、年10月,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洪达等人故意伤害案期间,律师侯某1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元。

8、年4月,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胜文虚假诉讼案期间,于某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张某家楼下,送给张某人民币0元。

以上贿赂款元被张某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及存放在家中,案发后全部上缴。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侯某1、邹某、刘某1、张某、向某、李某、于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判决书、干部任免表,荣誉证书复印件,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及诉讼中,均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上缴。综上所述,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被告人张某应吸取本案深刻教训,今后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5月9日起至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一万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闫晓峰审 判 员

陈国斌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春环

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律人夜读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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