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逃犯被抓捕归案后,经审讯核实,确定了罪犯脱逃等相关信息。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逃脱罪犯是否是通过门禁卡逃出大门?
罪犯是利用凌源钢铁公司噪音作掩护,撬开会见室门窗脱逃的。
二、罪犯如何取得的警服?
罪犯盗取了一件监狱事业管理人员穿的警用工作服,有臂章,无警号和肩章。
三、逃犯是否有手机?
逃犯手上没有手机,手中拿的是MP4。
四、罪犯张贵林此前是否有两次脱逃?
罪犯张贵林在调监前有两次脱逃未遂,均依法加刑。
五、罪犯手上是否有现金?
罪犯进入会见室后,撬开了工作人员办公桌盗取部分现金。
六、是否启动了追责机制?
目前,已将监狱长、总经理和两位副监狱长予以免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绝不姑息迁就。
七、罪犯脱逃后是否作案?
两名罪犯脱逃后,一直被控制在山里,没有发生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点击视频↓看抓捕现场
00:53重刑犯脱逃将如何惩处?
中国*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新罪,肯定影响减刑假释:
如果是无期徒刑,可能就会导致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推迟。犯罪人判了无期徒刑还越狱,表明他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威胁比较大,那么就不该给他减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后,又和无期徒刑合并体现不出来,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司法解释,应该推迟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
此外,我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人民日报、辽沈晚报
本文编辑:王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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